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以内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该限额的部分不计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单独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纳税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