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确认坏账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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