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因此,对于固定资产厂房计提折旧,则会计分录可以这样:
1、厂房分录: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2、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
贷:累计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