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入往来,之后收回单位。
是单位代替个人负担吗?要是的话,正规处理方式是增加个人收入部分,缴纳个税应个人负担,并且这部分是应该个人负担,所以是不可以所得税前扣除的。
要是体现在账目中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个人社保或其他,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要是可以和员工商量下,把这部分增加进入收入中,之后正常扣除,其到手收入并不影响,相对对于公司更为合适。这样分录就和正常的一样了。
1、计提社保费用时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2、实际缴纳社保费用时的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借: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3、实际发放工资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数),
贷: 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实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