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的补助如果符合条件,就不缴纳所得税,单独设置科目核算补贴收入和费用。如果不符合条件,那就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