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济南中院消息,一起陷入僵局四年之久的执行案件,突然有第三人主动申请代为偿还300余万元债务,但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该“自愿代偿”申请存在诸多反常,最终裁定不予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复议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驳回其请求,维持原裁定。
案件背景与反常迹象
该案源于一起股权转让纠纷。2021年,经法院民事调解,秦某需向邵某支付股权转让款等300余万元。因秦某未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法院经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分别于2021年12月和2025年8月两次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5年9月,第三人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然而,法官审查发现多处异常:该公司成立于2025年2月,与被执行人秦某不相识且无法律关系,秦某事先不知情也不同意其代偿;代偿协议由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邵某签订,绕开了债务人秦某;代偿资产非现金或房产,而是100笔需法院强制执行的到期债权,且附有苛刻条件。
代偿方案的“苛刻”条件
第三人提出的代偿方案附加了多项条件,核心内容包括:
1. 法院需先分批强制执行该100笔到期债权。
2. 每笔执行回款中,仅5%用于代秦某偿债,95%返还给第三人。
3. 代偿责任期限自提交申请书起仅12个月。
4. 代偿范围以本案执行案款总额为限,超出部分返还第三人。
法官解读与裁定依据
承办法官指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追加自愿代履行的第三人需满足明确条件,其中关键一点是“承诺需明确表示自愿代为履行债务,且不得附条件”。本案第三人的承诺实质上是附条件的。
法官分析认为,该方案存在严重问题:首先,司法投入与清偿效果严重失衡。若清偿全部300余万元债务,法院需为第三人执行超过6000万元的债权,相当于办理上百个执行案件,极大浪费司法资源。其次,这实质上是让法院充当第三人的“追债机构”,助其回收债权。最后,执行大量债权可能产生高额费用,最终可能由被执行人承担,反而增加其债务负担。
历下区法院认为,该代履行承诺附加条件和期限,不符合立法原意与追加条件,故裁定驳回追加申请。济南中院在复议审查中也指出,该方案将代履行义务复杂化,增加了执行的不确定性,实质上改变了“自愿代履行”的法律内涵,因此维持原裁定。
原文:第三人主动申请代偿300余万元债务,法院为何裁定驳回?(来源:济南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