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作相关的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个人的加油卡如果要想开发票,就要在充值的时候开成公司的预付卡加油票,之后公司车辆的消费小票做为预付卡的消费明细入账处理。主要会计分录如下:
充值时,
借:预付账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消费时,
借:管理费用—加油费,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