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橡胶综合利用行业的两大主要政策要点梳理

  【导语】废橡胶综合利用行业的两大主要政策分别是反向开票和退税政策,这直接关系到废轮胎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本文主要梳理两大政策的内容要点。

  “反向开票”是为了解决回收企业从个人手中收购废橡胶时“取不到进项发票”的难题;而退税政策则是鼓励企业利用废橡胶进行深加工,生产高附加值产品。废橡胶行业的“反向开票”与退税政策,主要涉及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第5号公告(反向开票)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两项核心政策。

  一、反向开票政策

  长期以来,回收企业从个人散户处收购废橡胶时,因个人无法开具发票,导致企业缺少进项抵扣凭证,税负较重。“反向开票”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在收购时向出售者(自然人)开具发票,从而合法获得进项抵扣和成本凭证

  (1)申请“反向开票”的主体

  从事废橡胶回收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实际从事回收业务:

  一般回收企业:需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涉及危险废物:若涉及废轮胎等危险废物收集,需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涉及报废机动车:若涉及报废机动车回收,需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2)向谁开票

  企业可以向自然人出售者“反向开票”,这里的出售者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橡胶或收购后再销售的自然人。需要注意的是:

  销售额限制:同一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通过“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超额处理:若超过限额,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应引导该自然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自行开票。开票要点

  (3)发票种类

  发票种类: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或普通发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企业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收编码:必须选择新设的“报废产品”类编码,如“废轮胎”。

  代办义务:企业在“反向开票”时,有义务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附加税费及个人所得税(按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税)

  二、退税政策

  退税政策是对后端利用废橡胶进行生产的企业的核心激励,即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利用废旧橡胶生产再生橡胶、胶粉、翻新轮胎等产品,且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政策。

  (1)享受退税的关键门槛

  要享受该政策,企业需要同时满足多项条件:

  1.原料比例达标:产品原料中废橡胶等废弃资源占比不低于70%。

  2.产品合规:生产的再生橡胶、胶粉等产品需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环保合规:企业需符合相关环保要求,例如在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方面达标。

  4.发票合规:这是关键衔接点。享受即征即退的企业,其从上游取得的发票(包括“反向开票”取得的发票)必须合规。根据规定,反向开具的发票视同“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用于申请退税。

  三、两大政策的衔接使用

  生产型企业的业务链条通常包含“回收”和“生产”两个环节,所以两个政策均会有所涉及。作为生产型企业,如果企业需要从自然人处收购废橡胶,满足以下条件即可申请反向开票。

  1. 资质要求: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2.开票限制:向同一自然人反向开票,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不得超过500万元;超过后,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

  3.可开专票:如果你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反向开票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

  《公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即反向开票对应的销售额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这意味着只要企业通过反向开票合规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收购成本对应的产品销售收入,可以纳入即征即退的计算范围。

  享受退税的7项核心条件是取得合规发票或凭证、建立收购台账、产品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品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申请退税前6个月无重大环保/税收处罚。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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