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商品期权
交易规则
及交易流程说明
国内商品期权是附着于商品期货合约
的标准化衍生品,其交易规则由各期货交易所
(如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自身业务细则制定,核心围绕 “交易基础要素、交割结算、风险控制” 三大维度展开;交易流程则需遵循 “开户 — 下单 — 行权 / 履约 — 结算” 的标准化路径,以下结合国内市场实践进行系统说明。
一、国内商品期权核心交易规则
(一)交易时间规则
国内商品期权交易时间与标的商品期货
保持一致,分为白盘交易时段(部分品种含夜盘时段),具体以交易所最新公告为准:
- 白盘时段:统一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的上午 9:00-10:15、10:30-11:30,下午 13:30-15:00(原表述中 “上午 9:30 开始” 为不准确信息,需以期货市场
统一开盘时间为准);
- 夜盘时段:仅部分品种开通(如原油期权
、黄金期权
、20 号胶期权等),时间通常为 21:00 至次日凌晨(如原油期权至 2:30、黄金期权至 1:00),与标的期货夜盘
时段完全同步,便利投资者对冲跨时区价格波动风险;
- 特殊时段:最后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可能缩短(如部分农产品期权最后交易日下午提前至 14:30 收盘),需以对应品种合约细则为准。
(二)合约要素规则
- 交易单位:即 “一张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期货合约数量”,由交易所按标的期货特性设定,例如:
- 豆粕期权:1 张对应 1 手豆粕期货(10 吨 / 手);
- 原油期权:1 张对应 1 手原油期货(1000 桶 / 手);
- 黄金期权:1 张对应 1 手黄金期货(1000 克 / 手);
- 具体需查阅交易所发布的《商品期权合约文本》。
行权价格与合约月份:
- 行权价格:按标的期货价格波动范围设定,间距随标的价格区间调整(如低价格品种间距 5 元 / 吨,高价格品种间距 50 元 / 吨),确保覆盖合理的价格波动范围;
- 合约月份:通常包含 “当月、下月及后续 2 个季月”(如 5 月、6 月、9 月、12 月),与标的期货合约月份保持一致,便于投资者进行 “期货 期权” 组合操作。
交割与结算规则:
- 交割方式:分为 “实物交割” 与 “现金结算”,前者适用于标的为实物商品的期权(如豆粕期权、铁矿石期权),行权后买方获得 / 卖方交付标的期货合约头寸,后续需按期货合约规则进行实物交割;后者适用于标的为指数的期权(如集运指数欧线期权),行权时按 “行权价格与结算价的差额” 进行现金轧差;
- 结算方式:实行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日收盘后按交易所公布的 “期权结算价” 计算投资者账户盈亏、保证金及权利金,确保风险实时可控。
(三)交易费用规则
国内商品期权交易费用实行 “分级收取” 机制,由交易所手续费、期货公司佣金两部分组成,具体标准以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公告为准:
- 交易所手续费:按 “固定金额 / 张” 或 “按成交额比例” 收取,例如:
- 豆粕期权:交易所手续费 1.5 元 / 张(双向收取);
- 原油期权:交易所手续费 20 元 / 张(开仓收取,平仓暂免);
- 部分品种对 “平今仓” 手续费有减免政策(如工业品期权平今仓免手续费),需关注交易所最新优惠通知;
期货公司佣金:在交易所手续费基础上额外收取,费率由期货公司根据客户资金规模、交易频率协商确定,通常为 0.5-3 元 / 张;
其他费用:无交易规费、结算费等额外收费项目(原表述中 “交易规费、结算费” 为不准确信息,国内商品期权仅收取手续费)。
(四)交易权限与方式规则
- 交易权限开通:投资者需先开通商品期货账户,再通过期货公司申请商品期权交易权限,满足 “资金门槛(50 万元可用资金)、知识测试(80 分以上)、交易经历(10 笔商品期货实盘交易)” 三项适当性条件(与金融期货适当性要求一致);
- 交易方式:仅支持场内集中交易(原表述中 “场外交易” 为不准确信息,国内商品期权均为交易所挂牌的标准化合约,无场外交易模式),投资者通过期货公司交易系统下达订单,订单类型包括 “限价单、市价单、止损单” 等,与商品期货下单方式一致;
- 持仓与风险控制:交易所对商品期权实行 “持仓限额制度”,按投资者类型(个人、机构、产业客户)设定不同持仓上限,防止过度投机;同时对卖方持仓收取保证金(买方仅支付权利金,无需缴纳保证金),确保卖方履约能力。
二、国内商品期权交易流程
国内商品期权交易需遵循 “开户 — 下单 — 行权 / 放弃 — 结算” 的标准化流程,核心环节如下:
(一)交易前准备:开通期权权限
- 开立商品期货账户:通过具备资质的期货公司开立账户,完成身份验证、银行绑定;
- 满足适当性条件:在账户内留存 50 万元可用资金连续 5 个交易日,完成商品期权知识测试(80 分以上),提供 10 笔商品期货实盘交易记录;
- 申请权限:向期货公司提交《商品期权交易权限申请表》,审核通过后即可参与交易。
(二)交易中操作:下单与持仓管理
- 下单类型选择:
- 买方操作:买入 “认购期权”(看涨标的期货价格)或 “认沽期权”(看跌标的期货价格),支付权利金后获得行权权利;
- 卖方操作:卖出 “认购期权”(看跌或中性标的价格)或 “认沽期权”(看涨或中性标的价格),收取权利金后承担履约义务(需缴纳保证金);
- 例如:投资者预期豆粕期货价格上涨,可买入 “豆粕认购期权”(支付权利金);若预期价格下跌,可卖出 “豆粕认购期权”(收取权利金,缴纳保证金)。
订单下达与成交:通过期货交易系统选择 “期权合约代码”(如豆粕期权代码为 M-OP)、下单方向(买开 / 卖开 / 买平 / 卖平)、数量,提交后由交易所撮合成交,成交后生成期权持仓。
持仓管理:
- 买方:可在期权到期前 “平仓了结”(卖出持有的期权合约,赚取权利金差价)或 “持有至到期”(选择行权或放弃);
- 卖方:可在期权到期前 “平仓了结”(买入持有的期权合约,了结履约义务)或 “持有至到期”(若买方行权,需按合约约定履约)。
(三)到期处理:行权与履约
- 行权流程:期权到期日(通常为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交易日),买方需在 “行权申报时段”(通常为上午 9:15-11:30、下午 13:30-15:00)通过期货公司提交行权申请:
- 认购期权行权:买方按行权价格买入标的期货合约,卖方按行权价格卖出标的期货合约;
- 认沽期权行权:买方按行权价格卖出标的期货合约,卖方按行权价格买入标的期货合约;
放弃行权:若期权到期时为 “虚值期权”(行权收益为负),买方可选择放弃行权,仅损失已支付的权利金;
卖方履约:若买方行权,卖方需按交易所规则履行义务(交付 / 接收标的期货合约),若未按时履约,将被交易所判定为 “违约”,面临罚款及信用惩戒(原表述中 “卖方放弃履约” 为不准确信息,卖方无放弃履约权利,必须按规则履约)。
(四)结算与资金划转
- 当日结算:每日收盘后,交易所按 “期权结算价” 计算投资者账户:
- 买方:计算权利金盈亏(当日结算价与开仓价的差额 × 持仓数量);
- 卖方:计算保证金调整(根据结算价调整保证金占用)及权利金盈亏;
到期结算:期权到期后,若买方行权,按 “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结算价的差额” 进行现金轧差(或生成期货持仓);若放弃行权,权利金全部亏损,资金实时划付至对应账户;
资金提取:投资者可在账户有可用资金的情况下,通过期货公司提交出金申请,资金通常在 T 1 日到账(银行工作日)。
三、关键注意事项
- 权利金与保证金差异:买方仅需支付权利金(最大亏损为权利金),风险有限、收益无限;卖方需缴纳保证金(风险可能无限),收益有限(仅为收取的权利金),需充分评估风险承受能力;
- 到期日风险:期权合约存在 “时间价值衰减”,到期前若未平仓或行权,虚值期权将变为废纸,实值期权需及时行权,避免错失收益;
- 规则动态调整:各交易所会根据市场运行情况调整期权合约细则(如手续费、持仓限额),投资者需定期查阅交易所官网(如郑商所、大商所、能源中心)获取最新规则,避免因规则不熟悉导致操作失误。
- 综上,国内商品期权交易规则以 “标准化、风险可控” 为核心,交易流程需遵循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合规要求,投资者需在充分理解规则、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参与交易,必要时可通过期货公司投教渠道或专业顾问获取操作指导。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