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代驾事故代位求偿案

2026年2月6日,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代驾服务过程中交通事故保险代位求偿的纠纷案件。

被告刘某为某代驾服务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代驾人员。2025年8月,刘某依订单承接客户张某的代驾服务,驾驶张某名下车辆行驶途中与第三方车辆发生碰撞。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

因张某为其车辆在原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及事故责任比例,在车损险责任限额内向张某赔付车辆维修费用共计六万元。

随后,保险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为由,将刘某及所属代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被保险人,自愿将车辆交由具备合法驾驶资质的刘某驾驶,刘某系经投保人明确允许使用的驾驶人,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范畴,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此类被允许驾驶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人”,故保险公司不得援引保险法第六十条向其行使代位追偿权。

此外,刘某系在执行代驾公司指派的工作任务中发生事故,相关损害后果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保险公司在无权向刘某追偿的前提下,亦缺乏向代驾公司主张责任的法定基础。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