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汇管理局发布跨境资金结算新政明确多项业务操作细则

据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消息,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近日发布《上海机制外汇及跨境人民币政策问答(2026年第一期)》,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资本项目等多个领域的跨境资金结算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与操作指引,旨在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支持外贸稳定发展。

货物贸易方面,政策明确优质企业可办理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包括一般贸易项下的退汇业务。对于保税区企业向区外企业办理超过180天的境内美元退款,则需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服务贸易方面,政策对“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范围作出界定,包括货物进出口及衍生服务、运输仓储企业间的服务贸易等。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在申报时,附言应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无需再标注“非关联代垫款”。

资本项目方面,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应在境外上市首个交易日起或超额配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到注册地银行办理登记。H股“全流通”上市公司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由中国结算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外汇收入可保留现汇或结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可结汇支付。

国际收支申报方面,出口商为获取埃及ACI编号在CARGOX平台缴纳的费用,若仅用于查询报关信息,应申报在“227030 信息服务”项下。税务局收到非居民公司汇入的印花税,应申报在“323020 产品和生产的税收及补贴”项下。

个人外汇方面,境内个人留学期间的房租购汇,可自行选择是否占用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可通过本人外汇账户办理结算,并提供相关材料可不占用个人便利化额度。

跨境人民币方面,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的使用可参照缩减后的负面清单执行,不得用于禁止性领域、证券投资(低风险理财除外)及向非关联企业放贷(许可情形除外)。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该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因减持及分红开立人民币专户,不再强制要求在上市公司注册地开立。境外投资者汇入人民币前期费用无需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企业办理ODI人民币汇出时,若审批文件币种为外币,银行可按汇率折算后汇出,无需变更文件。

原文:上海机制外汇及跨境人民币政策问答(2026年第一期)(来源: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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