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二十条措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消息,为深入贯彻国家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决策部署,上海市多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推出二十条具体举措,旨在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沪扩大投资。

一、支持多种方式境内再投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运用未分配利润,或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合法分得利润,通过新设企业、增资、取得股权或投资项目等方式在本市开展再投资。

二、强化项目协调服务。本市将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库,跨部门协同推动项目落地。纳入市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的,将由工作专班提供统筹协调服务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三、优化土地要素配置。鼓励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方式使用产业用地。实施工业用地“20年弹性年期 依申请续期”制度。国家级和市级重大外资项目可按50年年期出让工业用地。

四、鼓励技术升级改造。对符合要求的扩大生产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用于重点领域设备更新。

五、引导支持国内生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将进口产品转国内生产,支持其作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转入关联方持有的进口产品生产,并提供咨询指导服务。支持参与生物制品跨境分段生产试点。

六、支持加大研发创新力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研发机构,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其研发机构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并给予支持。

七、支持参加服务业对外开放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增值电信、医疗、生物技术、文化、教育和金融等扩大开放领域进行再投资。

八、简化医疗器械转产流程。对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进口注册证产品转入本市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减免相关现场核查,合并实施核查,提高审评审批效能,推动并联办理。

九、开展药品批发多仓协同。允许具备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外资药品批发企业之间,以符合要求的企业为主体,应用信息化技术共享资源,开展跨区域药品多仓协同物流。

十、便利食品连锁经营。对符合条件的外资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总部,其门店新办食品经营许可时可免于现场核查。

十一、落实利润再投资税收政策。建立跨部门协同服务机制,提供政策咨询,推送跨境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的税收抵免和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十二、引导外商再投资鼓励类产业。开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宣传,指导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依法享受进口设备有关支持政策。

十三、优化外汇登记和资金使用流程。在满足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落实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管理。支持以合法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便利相关外汇资金划转。

十四、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支持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部分注册资金用于投资其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优化试点流程,便利境外投资者通过此方式开展境内投资。

十五、拓宽再投资融资渠道。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用好外方关联股东贷款便利化措施。支持其母公司发行“熊猫债”并留存境内再投资。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开展股权投资的限制。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针对性金融产品和服务。

十六、推动构建高水平招商引资新模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加大精准扶持力度,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增资扩产、技术改造、研发创新等活动。发挥市外商投资促进统筹机制作用,指导各区提高招商引资质量。

十七、加强中心城区和新城招商对接。深化区区合作,定期向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推送五个新城等产业政策,举办相关活动,促进总部企业利用新城资源扩大再投资。

十八、推进境内投资信息报告试点。完善跨部门信息共享,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等方式推送填报要求,指导企业及时完成报告,便利其享受支持政策。

十九、开展外商投资促进成效评价试点。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纳入评价体系,注重其实际经济社会贡献,提高引资质量。

二十、加强投资促进政策宣传。在上海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设立政策专栏,集中列明政策和操作指引。发布上海“十五五”规划纲要中英文版并开展专题解读,助力企业制定投资规划。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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