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是股权所有人将其股权移交给债权人以保证债务履行的行为。
为了保护股东利益,防止公司财务和资本结构受到影响,法律一般禁止公司接受质权人自己发行的股票作为质押。
原则上,股份可以自由质押,除非法律禁止。无记名股票质押根据质押和无记名股票交付的协议成立。以记名股票质押时,除应当将质押协议和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记名股票并交付质权人外,还应当将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否则,不得与公司发生对抗。
股份设质产生以下效力:
(一)质权人就质押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公司分配收益时,质权人有权获得收益分配。
(三)质权人按照物权代位原则,享有公司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和受领权;并享有质押股东因股份合并或公司合并而享有的新股或金钱。
(四)质权人可以依法拍卖质押股份,并偿还拍卖价款。
(五)质押人的股东表决权不因其股份质押而丧失。但质押人不得通过法律行为销毁或者变更质押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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